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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不得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教学上贯彻"双减"

近日,据深圳发布消息,《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学前教育“公益”属性,明确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同时,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条例》指出,其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就读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在“三胎”大背景下,幼儿托育需求旺盛,《条例》也将针对2-3岁的幼儿托育纳入考量。《条例》提出,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业园区、社区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

据“深圳发布”援引深圳市教育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深圳3-6岁幼儿园学位仍不足,暂时不允许提供2-3岁幼儿的托班,随着学前教育学位的加大供给以及人口结构的自然调整,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强调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

据了解,土地资源紧张一直困扰深圳学前教育发展。为此,《条例》明确将学前教育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

对于未规划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规划不足的已建成居住区,以及没有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其他居住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幼儿园及其托班学位需求,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采取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用房。

在满足片区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获得非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教育用地,举办非普惠性幼儿园。

《条例》强调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明确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国有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同时严控幼儿园的“资本逐利”行为,《条例》提出,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在教学上,《条例》贯彻“双减”政策,要求幼儿园不得采取小学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不得举办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强化训练为目的的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

此外,《条例》规定,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学前儿童在幼儿园的室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两小时,遇有不适宜室外活动的天气时可以调整。

参照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

在师资保障上,《条例》明确,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纳入总量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参照同等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条例》规定,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市属高等院校应当根据本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完善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体系、优化培养模式,为本市培养素质优良的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幼儿园应当组织、支持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保教业务水平。

《条例》还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约束,明确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7大从业禁止行为,包括不得歧视、侮辱、恐吓、虐待、性侵害、性骚扰、体罚、变相体罚学前儿童;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以及利用教职工身份进行牟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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